最新大学党政领导班子“一把手”监督办法

时间:2022-03-17 15:20:42 来源:网友投稿

最新大学党政领导班子“一把手”监督办法

  情节较重,损害和影响较大的,采用调离岗位、责令辞职、免职、降职等方式进行组织处理;下面是众鑫文档网小编给大家带来的最新大学党政领导班子“一把手”监督办法,希望大家喜欢。

最新大学党政领导班子“一把手”监督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要求,把纪律和规矩挺在前面,加强对权力运行的制约和监督,促使校、院(部、处)党政领导班子“一把手”守纪律、讲规矩,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及《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xx省党政领导班子“一把手”监督办法(试行)》等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党政领导班子“一把手”是指学校党政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院(部、处)党政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参照执行。

  第三条 加强对党政领导班子“一把手”的监督,坚持把纪律和规矩挺在前面,坚持纪在法前,纪严于法,抓早抓小,动辄则咎,严格执纪,严格监督的原则。

  第四条 加强对党政领导班子“一把手”的监督,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实行层级负责、分级监督。

  第二章 监督内容

  第五条 遵守党纪政纪,规范用权、履职等方面的情况:

  (一)严格遵守党章及其他党内法规、国家法律法规,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决议,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以及省委高校工委、省教育厅重大决策部署的情况;

  (二)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和议事规则及决策程序研究决定重大事项的情况;

  (三)践行“三严三实”和“忠诚干净担当”要求,严以用权、为民用权,秉公用权、规范用权,保持人民公仆本色,维护全校师生根本利益的情况;

  (四)严格执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正确选人用人的情况;

  (五)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和省委实施办法,纠正“四风”问题的情况;

  (六)严格执行“六个严禁”的情况;

  (七)加强对领导班子成员和党员干部教育、管理和监督的情况;

  (八)按照有关规定和工作要求,向组织请示报告重大问题、重要事项、重要活动的情况;

  (九)加强对亲属和身边工作人员的教育、管理和监督的情况;

  (十)遵守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及“八小时以外”的社会交往等方面的情况。

  第三章 监督方式

  第六条 对党政领导班子“一把手”采取以下方式进行监督:

  (一)民主集中制。坚持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民主集中制原则,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对集体讨论事项,每个班子成员必须亮明态度并记录在案;

  (二)严格党内政治生活。健全党内组织生活制度,“一把手”既参加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又要以党员身份参加支部生活会,参加会议的情况要记录在案;

  (三)“四个不直接分管”。“一把手”不直接分管人事、财务、物资采购和工程招标;

  (四)末位表态。研究决定重大事项必须进行集体讨论、民主表决,决策过程中班子成员应当按排名倒序逐一发表意见,“一把手”应最后表明态度;

  (五)严把选人用人关。严格执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规定的必经程序。在干部选拔任用问责时,按照谁提名谁负责,谁考察谁负责,谁主持会议谁负责进行问责;

  (六)专项纪律检查。对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以及省委高校工委、省教育厅重大决策部署的贯彻落实情况由校纪委组织专项纪律检查;

  (七)检查考核。对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要求、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等情况由校党委进行检查考核;

  (八)述责述廉。学校“一把手”应把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执行党的纪律、改进作风、廉洁自律等情况向省纪委全会进行述责述廉并接受质询评议。二级学院(部、处)“一把手” 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执行党的纪律、改进作风、廉洁自律等情况由校党委组织评议;

  (九)巡视巡查监督。校党委就执行《中国共产党章程》及其他党内法规,遵守党的纪律,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等情况接受省委巡视监督。各校属党组织就执行《中国共产党章程》及其他党内法规,遵守党的纪律,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等情况接受校党委巡查监督;

  (十)审计监督。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对任职期间财政收支、财务收支以及有关经济活动应负经济责任的履行情况进行审计监督;

  (十一)校纪委监督。校纪委要定期将学校党政领导班子成员特别是党政领导班子“一把手”落实主体责任、执行民主集中制、廉洁自律等情况向省纪委驻省教育厅纪检组报告。平时掌握了解的对二级学院(部、处)“一把手”的反映,要及时报告校党委书记;

  (十二)重大事项报告。按照有关规定和工作要求,向组织请示报告重大问题、重要事项、重要活动;

  (十三)党务政务公开。工作制度、决策程序、办理规则、重大决定、重要活动应以适当方式公开。凡是与广大师生员工利益密切相关的重大事项必须予以公布,接受全校师生员工的监督;

  (十四)约谈和诫勉谈话。坚持学校党政领导班子“一把手”和纪委书记约谈二级学院(部、处)党政领导班子“一把手”制度,校级党政领导班子“一把手”和纪委书记每年至少与二级学院(部、处)党政领导班子“一把手”进行一次谈心谈话,督促其履行主体责任,了解其廉政勤政情况,及时提醒和告诫其存在的不足和问题。对师生反映较大、问题比较突出的要进行诫勉谈话;

  (十五)社会监督。党政领导班子“一把手”应自觉接受舆论监督和民主监督。

  第四章 责任追究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报请上级纪委给予责任追究:

  (一)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以及省委高校工委、省教育厅重大决策部署,搞上有政策、下有对策,有令不行、有禁不止,打折扣、做选择、搞变通,造成不良影响和严重后果的;

  (二)违反民主集中制原则和议事规则及决策程序,个人擅自决定涉及经济社会发展全局的重大项目决策、重要干部任免、重要项目安排和大额资金使用的;

  (三)不按有关规定和要求如实报告重大问题、重要事项和重要活动的;

  (四)任期内领导班子成员多人严重违纪违法或分管领域内发生群体性违纪违法案件的;

  (五)发生滥用职权、徇私舞弊、失职渎职等严重违纪违法行为,或者对严重违纪违法行为不管不问,甚至包庇、袒护、纵容的;

  (六)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和省委实施办法的;

  (七)损害国家、集体和群众利益的;

  (八)应当追究责任的其他情形。

  第八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应报请校党委、纪委、组织部按相关规定追究责任:

  (一)情节较轻,损害和影响较小的,给予批评教育、责令作出检查、诫免谈话、通报批评等方式进行问责;

  (二)情节较重,损害和影响较大的,采用调离岗位、责令辞职、免职、降职等方式进行组织处理;

  (三)情节严重,损害和影响重大的,涉嫌违反党纪政纪的,应按党纪政纪规定给予纪律处分;

  (四)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九条 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依照有关规定向作出处理决定的机关或者单位进行申诉。

  第五章 附则

  第十条 本办法具体解释工作由校纪委、监审处承担。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201x年x月xx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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