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今日说法案例4篇

时间:2023-07-10 08:10:05 来源:网友投稿

今日说法案例今日说法节目简介1999年1月2日中央电视台推出一个全新的法制栏目—《今日说法》,《说法》采取以案说法、大众参与、专家评说的节目样式。栏目宗旨: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今日说法案例4篇,供大家参考。

今日说法案例4篇

今日说法案例篇1

今日说法

节目简介

1999年1月2日中央电视台推出一个全新的法制栏目—《今日说法》,《说法》采取以案说法、大众参与、专家评说的节目样式。 栏目宗旨:重在普法,监督执法,推动立法,为百姓办实事。《今日说法》将“处庙堂之高”而忧国、“处江湖之远”而忧民合而为一,并将“高”“远”贯之,释之以“法制”,“知人者智,自知者明。胜人者有力,自胜者强”。不断挑战自我的《今日说法》始终迈着自己的坚定步伐实现着自己的目标——“点滴记录中国法制进程”。播出时间

首播时间周一至周日12:38重播时间周一到周日0:55节目特点、节目内容

《今日说法》采取以案说法、大众参与、专家评说的节目样式。栏目宗旨重在普法,监督执法,推动立法,为百姓办实事。在秉承栏目一贯可看性强,条理分明的风格基础上,增强每一期节目的新闻敏感度和案发现场的真实性,争取新闻因素和法律因素相结合,使节目产生更大的冲击力和社会互动力。 接下来就这一节目,总结下这一节目的特点,并说一下我个人的看法。

1、标题

《今日说法》的节目标题字数最短2字,最长9字,平均长度为5字。简洁凝练、干净利落,展现法制类栏目的制作风格,并通过标题递交给受众,这正是《今日说法》栏目组在拟题时将栏目定位于节目制作风格映射到标题中的思维体现。

借助节目故事,运用多种手法在标题中巧妙设置悬念,有效调动受众的好奇心、求助心、求知欲等心理,从而提升节目收视率,更利于节目传播法制理念和法理科学。

在《今日说法》的标题中,有大量的疑问句。问题的设置暗含了节目制作者代表当事人发出疑问寻求解答的潜在思维。这些问题能够很好地引起人们的探知和解答欲望,引发受众从节目中寻求答案,参与解答和解惑的过程,体验和参与问题的求解过程。满足了受众的常态心理,是题目制作者心理学知识的巧妙运用。 在标题中设置谜面,引人寻解。直接标记出“谜”、“疑”、“怪”、“不同寻常”等字眼,设置节目事件的谜面。引起受众的寻解之心。例如:失踪之谜、不同寻常的拍卖、怪病、小院疑云。

标题中指出节目故事的核心时间和事物,运用“之后”、“背后”等暗示事件的继续和深层发展,表明节目对事件或事物的进一步挖掘,从而引发受众对节目的关注,使其跟随节目对事件做更深层次的或延续的探究。

综观各个节目标题,涉及到人民生活的方方面面,案件涉及有家庭纠纷、消费问题、青少年犯罪等等;案件性质有刑事、民事、行政等。但是在标题制作中,制作者充分表现出冷静、平实的心态,将贴近大众、亲近大众、关心大众的人文

情怀融入标题,制作出了众多品位不凡的好标题来。

2、内容

法制节目往往涉及暴力、凶杀、色情等等因素,《今日说法》却不利用这些来吸引受众的眼球,以达到提高节目收视率。它极力避免这些元素的渲染和放大,把内容质朴平实化,从新闻真实性、节目导向性角度揭示节目的主旨,表现出《今日说法》栏目拟题的不凡品味。

3、受众

《今日说法》中都使用了人称代词,其中第一人称“我”“我们”的频频使用充分展现出节目制作者站在当事人的立场,发出对法律、社会的呼唤。这是传播者深入生活、感受生活、参与生活的体现。

从受众出发的拟题视角具有强烈的震撼力和抒情性,第一人称的使用直截了当地表达了节目内人物的思想和意愿:展示出节目“为百姓办事”的贴近情怀。

4、优秀的节目主持人及制作人

《今日说法》如此受欢迎,离不开栏目制作人的专业,同时也离不开优秀的节目主持人。节目主持人撒贝宁、张绍刚,他们有着优秀的专业素养,敏捷的思维,出众的口才以及良好的外在形象,让节目更加的与受众贴近,使节目深入人心。他们以他们特有的亲和力表述事情的同时揭示法制的力量,在严肃之余让大家看到法律更多温情,甚至是轻松的一面。

栏目形态

总之,《今日说法》是说评结合式的栏目。具体采用“记者采访”+“案例分析”+“专家权威点评”的模式。

节目获奖

在98—99全国法制节目评比中,《今日说法》荣获栏目类一等奖,短片类和系列片类二等奖;在第五届法制节目“金剑奖”评比中,荣获栏目类一等奖,主持人类节目二等奖。

2000年,《今日说法》首先荣获政府奖——中国社教节目评比栏目类一等奖,又夺得第六届中国广播电视学会电视法制节目奖短片类一等奖、特别节目类二等

奖、系列片类二等奖、主持人节目类一等奖,并获得金盾新闻奖电视专题一等奖。

2001年,《今日说法》又荣获1996——2000年全国法制宣传教育先进单位荣誉称号,这是由中宣传部和司法部联合举办的评比活动,以表彰在“三五”普法活动中做出的贡献单位和个人。《今日说法》已成为备受中央和业内人士重视的法制专题栏目。

2003年《今日说法》荣获2002中央电视台各栏目综合评比第二名。2003年3月,《今日说法》被广电总局评为“巾帼建功”先进集体。《今日说法》栏目制片人钱蔚被评为2002中央电视台“十优青年”。 收视情况

1999年栏目开播当年收视情况位于全台前10名。

2000年开播第二年《今日说法》进入全台前7名。

2001年开播第三年《今日说法》进入全台前6名。

2002年8月,扩版后的《今日说法》已取得收视率全台第5名的最好成绩。

2002年10月,《今日说法》再创新高,全台收视率排名第四。

今日说法案例篇2

今日说法

——我与法同行

南昌一中陈梅

一 、教学目标:

情感态度与价值观:

1、 让学生树立法制观念,知道法律对自己成长的作用,激发学生自觉学法、懂法、守法和用法。

2、 平时严格规范和要求自己,防微杜渐,勿以恶小而为之,争取做个好学生,好公民。

过程与方法:

1、 通过对案例的分析,让学生掌握全面分析问题的方法,透过现象看本质的能力,从而找到张某走向犯罪的原因,并进行自我教育。

2、 通过对不同观点的讨论,明辨是非,即可以使学生生成正确的守法观,又可以培养多角度看问题的思维方式。

3、 在班上选取两位同学担任“法律顾问”,通过同龄人的发言纠正或总结学生的发言,进行生生对话,使学生更易接受和理解。

知识目标:

1、 知道青少年犯罪的原因,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中哪些事情是青少年不应该做的。

2、 明白一般违法与犯罪没有不可逾越的鸿沟,要从小事规范自己,远离暴力。

3、 懂得当受到非法侵害时,要用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二 、教学重、难点

教学重点:明白一般违法与犯罪没有不可逾越的鸿沟,要从小事严格规范和要求自己,不以恶小而为之;当受到非法侵害时,要用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教学难点:树立法制观念和提高道德修养, 做一个学法、懂法、守法和用法的好公民,好学生。

三 、学生分析

现在的学生受社会的一些不良诱惑和影响,暴力倾向明显,违法犯罪现象呈现出逐年增多和低龄化的趋势;同时,现在大多数是独生子女,个性鲜明,有些学生总认为自己年纪小,犯点错误没有关系,不需要承担责任,义务教育阶段不

能开除学生,老师拿我也没有办法等错误思想;再加上有些家长对孩子的教育方法不当,或者不管不问,或者以打骂代之,在以上因素的作用下,学生平时迟到、旷课现象时有发生,打打闹闹屡禁不止,有些学生无心向学,自由散漫,反映出道德修养低,法制观念淡薄的实际问题,因此,对学生教学法制教育十分必要,这也是学校教育的一个重要环节和内容。

四、创新设想

教学模仿《今日说法》栏目,教师充当主持人,贯穿教学的整个过程,学生充当现场观众,进行思考,发表观点,挑选两位学生充当“法律顾问”,课前查找资料,对一些疑难问题进行解答分析。通过案例材料的设置,引发学生的思考;通过讨论活动的开展,明辨是非对错,通过法律知识大考场和挥洒才情的环节,达到自我教育的目的,引导学生生生合作探究,进行师生合作探究。

五、教学过程

人们把一个人没有文化称之为“文盲”,一个人不懂法称之为“法盲”。一个法盲的存在,无论是对他自己还是对他人,无论是对家庭还是国家,都是一种潜在的危险,因此,对我们青少年进行法制教育显得尤为重要。今天,我们就一起来上一堂法制课,与以往不同的是,我们今天的课模仿中央电视台的《今日说法》节目,老师充当一下主持人,你们就是现场观众,进行思考,发表观点,同时,大家推荐的两位学生担当“法律顾问”,对一些疑难问题进行解答分析,他们花了大量时间查找资料,我们先用掌声对他们的辛勤工作表示感谢。

言归正传,请看案例:张某,16岁,因犯抢劫罪、盗窃罪被判有期徒刑2年。张某小学时,其父亲经常从单位偷偷“拿”东西回家,受父亲影响,他也养成了一个习惯——经常把别人的东西“捡”回家,父母总是夸他“有本事,顾家”。从一开始的一支笔,一个好玩的玩具,到后来迷恋上网络游戏以后,为筹集上网资金,伙同网友去盗窃,偷不到就去抢学生,渐渐的,胆子越来越大,盗窃抢劫的东西有钱包、手机、自行车、电脑等。这些东西换成钱用来上网,大吃大喝,进入舞厅酒吧等场所。仅2年时间就作案30多起,价值达到2万多元,打伤了七八个同学,最终被追究刑事责任。

师:请同学们想一想,张某为什么会走上犯罪道路?有哪些原因?

走上犯罪道路。生:他走上犯罪道路的原因还有社会的不良影响,进入网吧,迷恋网络游戏,没有钱,于是伙同网友去盗窃。

师:同学分析的都不错,他走上犯罪道路的原因有家庭因素,社会影响,自身原因等等。在此,我想问问我们的法律顾问,家庭在未成年人的教育方面有什么责任?

法律顾问:《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十条规定: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创造良好、和睦的家庭环境,依法履行对未成年人的监护职责和抚养义务。第十一条规定: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关注未成年人的生理、心理状况和行为习惯,以健康的思想、良好的品行和适当的方法教育和影响未成年人,引导未成年人进行有益身心健康的活动,预防和制止未成年人吸烟、酗酒、流浪、沉迷网络以及赌博、吸毒、卖淫等行为。《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十条规定:

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对未成年人的法制教育负有直接责任。

师:家庭教育对未成年人法制教育负有直接责任,那学校有没有责任呢? 生:有。

师:对,我们现在就是在进行法制教育,提高学生的法律意识和知识。请同学在想一想,张某的行为前后有什么变化?

生:他开始是一支笔,一个玩具,属于小偷小摸的违纪行为,后来为筹钱去偷盗,发展为一般违法行为,最后偷盗抢劫数额变大,次数频繁,已经触犯了刑法,就变成了犯罪行为。

师:从违纪到一般违法,再到犯罪,这种变化说明什么?

生:略

师:(总结)一般违法与犯罪没有不可逾越的鸿沟,一般违法行为如果不及时改正,会逐渐走上犯罪道路。

师:在案例中,张某偷盗抢劫,进入网吧,舞厅等场所应不应该?我们作为中学生还有哪些事情不能做?

生:迟到、旷课、打架斗殴、扰乱课堂纪律、顶撞老师、进入游戏机室······ 师:除了不能做违反中学生日常行为规范的行为以外,在《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中列举了未成年人的不良行为和严重不良行为,请看:

第十四条 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和学校应当教育未成年人不得有下列不良行为:

(一)旷课、夜不归宿;

(二)携带管制刀具;

(三)打架斗殴、辱骂他人;

(四)强行向他人索要财物;

(五)偷窃、故意毁坏财物;

(六)参与赌博或者变相赌博;

(七)观看、收听色情、淫秽的音像制品、读物等;

(八)进入法律、法规规定未成年人不适宜进入的营业性歌舞厅等场所;

(九)其他严重违背社会公德的不良行为。

第三十四条 本法所称“严重不良行为”,是指下列严重危害社会,尚不够刑事处罚的违法行为:

(一)纠集他人结伙滋事,扰乱治安;

(二)携带管制刀具,屡教不改;

(三)多次拦截殴打他人或者强行索要他人财物

(四)传播淫秽的读物或者音像制品等;

(五)进行淫乱或者色情、卖淫活动;

(六)多次偷窃;

(七)参与赌博,屡教不改;

(八)吸食、注射毒品;

(九)其他严重危害社会的行为。

总之,法律禁止的我们坚决不做

张某的案例给我们哪些启示?

生:略

师:(总结)一般违法与犯罪没有明显的鸿沟,我们要防微杜渐,勿以恶小而为之,要提高警惕,防范于未然。我们要学法、懂法、守法、用法。法律禁止的坚决不做,用法律来严格规范和要求自己。

当警察在审讯张某是,张某说了一件事,引起了大家的深思:他曾经对同一个学生前后进行了6次抢劫,金额达到400多元,而且每次都十分顺利。后来经过多方查找,发现受害者是一个八年级的女同学,第一次在抢劫时乖乖地把身上仅有的2元钱给了张某,第二次、第三次,以后每次张某要钱的时候她都没有反抗或告诉老师家长,随着金额的逐渐扩大,她已经再没有钱给张某了。第6次以后,她对父母说不想上学了,她害怕,在父母的追问下,她才说出了被抢劫的实情。

看了这个女生的遭遇,我们不禁要问,为什么张某每次都能顺利得手?生:因为她胆子小,不敢反抗。

师:除了她性格懦弱以外,还有什么原因?

生:张某得寸进尺,一而再再而三的欺负和索要钱财,十分嚣张。

师:张某的嚣张和无视法纪,女生因胆小不敢反抗,造成了最终的结果。如果是你,你会怎么做?

生:(略)

师:我们要在保护自己安全的前提下,勇敢的与之斗争,如:记住对方的外貌特征,事后报告老师家长或报警。

师:这个女生的例子给我们什么警示?

生:(略)

师:当我们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忍气吞声和打击报复都是不对的,我们要勇敢的拿起法律武器维护我们的合法权益。

学习了法律知识以后,有甲乙两个学生在就青少年违法犯罪的问题进行探讨,他们提出了两种观点,同学对此有什么认识呢?

甲:我们是未成年人,犯了罪可以不负法律责任。

乙:平时同学之间打一打,闹一闹没有关系,只要不过分就没事。

请同学前后两排讨论三分钟。

(学生讨论,教师巡视并与学生交流)

师:先请同学就第一个问题发表意见

生:(略)

师:同学说得对不对呢?我们还是来请教一下法律顾问吧。

法律顾问:我国刑法第十七条 规定:

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 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 爆炸、投毒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 减轻处罚。 因不满十六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责令他的家长或者监护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时候,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养。

师:对第一个问题我们有了权威的解释,第二种观点我们怎么看?

生:(略)

师:我们同学中有没有这种打打闹闹的情况,以后应该怎么做?

生:(略)

师:同学中的这类情况比较常见,虽然发生以外的概率比较小,但是一旦发生就是大事。因此,我们要防微杜渐,提高警惕,防范于未然。珍爱生命,远离暴力。

以上同学思考和发言表现得很不错,下面,我们进入“法律知识大考场”,看看同学们的法律知识掌握得如何。

(展示测试问题,考察学生,教师总结和评判。)

师:大家对一些基本的法律知识了解的比较清楚,回答得相当不错,学习了今天这课以后,同学们对青少年与法有什么认识,请大家挥洒才情,写一句青少年与法的警示语或感悟。

(学生沉思,写自己的认识。)

生:(略)

师:我们的法律顾问肯定也有话要说,请“法律顾问”用简短的语句总结一下自己的观点,对我们自己和我们的同龄人有什么话要说?

法律顾问:(略)

师:听了大家的发言,我深受感动和教育,希望同学们能走好青春的每一步,树立法治意识,做一个学法、懂法、守法、用法的好学生、好公民!让法律伴随我们健康成长!

今日说法案例篇3

[今日说法]34天的生命(2009.10.28)

主持人:今天节目当中我们要关注的是一个男婴,这个婴儿从出生到他离开这个世界仅仅在世界上存活了34天,他的家长甚至都没来得及给他取上名字,甚至都没来得及给他留下一点点的影像资料。

这个孩子是2008年3月23日出生的,不幸的是他一出生就身患重症。孩子得的病叫“骶尾部脊柱裂”。就是婴儿脊柱上面有一个囊肿,随着年龄的增长囊肿也会长大,时间一长就会压迫背部神经导致下肢瘫痪、大小便失禁,所以孩子出生后的第7天就做了手术,可手术后高烧不退,没办法孩子的家人将出生仅16天的孩子转到了河北省邯郸市中心医院新生儿科。邯郸市中心医院通过检查发现,孩子不仅患有“骶尾部脊柱裂”,还有严重的化脓性脑膜炎和脑积水,病情相当严重,随时都可能危及生命。可是,就在孩子住院才半个月的时候,邯郸市中心医院却把孩子送走了。

这里并不是邯郸市中心医院的病房而是当地成安县人民医院的一个洗衣房的值班室,董保云是洗衣房的一位工作人员,她说2008年4月23日下午16∶00左右,邯郸市中心医院派了一辆救护车和两名医护人员把重病在身的孩子送到了这里,当时孩子头朝外脚朝里。这间值班室不仅没有任何的救治设备和医护人员,而且和洗衣房相通,带有病人身上各种病毒细菌的床上用品和衣物随时都有可能送到这里来处理,这对本来就生命垂危的孩子是一个很大的威胁,那作为专业机构的邯郸市中心医院怎么会这样做呢?

邯郸市中心医院说因为孩子的病情很严重,他们没有把握医治,为此他们就尽快劝家属转院以免耽误病情,这一点在2008年4月18日那天的病历上可以得到确认,孩子的父亲在上面签了字,可是孩子家长的反应让医院有些无奈,医院称当时孩子的父母提出放弃治疗。邯郸市中心医院说,作为职业医生的她们不可能见死不救,可家长的态度却是放弃,到了2008年4月20日,家长干脆就从医院消失了,无论医院怎么联系,孩子的家人就是不来也不办理转院手续。邯郸市中心医院说,一是担心事情拖下去会耽误孩子的病,二是如果孩子死在他们医院将来有说不清的麻烦,所以经院领导批准,2008年4月23日也就是孩子满月的那天,医院决定用救护车把孩子送回家,可是在路上事情出现了波折。

孩子的家在成安县的一个村子,离邯郸市中心医院大约有六七十公里的距离,可是当天下午医生们找了好长时间也没找到孩子的家,后经打听在成安县人民医院工作的董保云和孩子家有亲戚关系,于是她们就把孩子送到了成安县人民医院交给了董保云,让她转交。其实董保云只是和孩子的姥姥是一个村的,并非直系亲属,可邯郸市中心医院说他们也实在没办法了。近些年来,将重症患者遗弃在医疗机构的事情屡屡发生,医院确实有苦衷,可当记者向孩子的家人求证时,他们却否定了医院的说法。孩子的母亲说这是他们第一个孩子又是儿子,他们从来没有想过放弃,这一点从他们交住院费上可以看出,孩子入院后他们总共交了5笔钱,共7000元,最后一次是2008年4月20日,也就是孩子被医院送走的前三天交的。孩子的母亲说如果真像医院所说,他们在4月18日那天就要求放弃治疗,他们怎么会两天之后还去交钱呢?孩子的母亲说他们一家都是农民,全家一年的总收入也不过一万元钱,给孩子做手术 花了五六千,转到邯郸市中心医院后又交了7000元,这一共就是一万三四千元钱,几乎全是借的,而且越到后来借钱越难,而这也正是为什么医院建议他们转院他们没有答应的原因。

记者从邯郸市中心医院提供的治疗费用清单上看到,孩子的治疗费几乎每天都要数百元,最高的一天达到了一千三百多元,孩子的母亲说邯郸市中心医院的治疗费已经让他们无力承担了,如果再转院费用可能会更高,所以他们只能寄希望于邯郸市中心医院了,如果事情果真如此,那么邯郸市中心医院为什么要把孩子送出去呢?孩子的家人说主要的原因就是他们拖欠着医药费,原来2008年4月20日他们交了最后一笔住院费1000元后就实在借不到了钱了,而治疗费却以每天数百甚至上千元钱的数额在增长。2008年4月23日,也就是邯郸市中心医院将孩子送出病房的那天,他们已经拖欠了医院700多元的住院费了,这个欠费数额后来记者在邯郸市中心医院得到了证实。孩子的家人说医院曾多次向他们催要,就在当天上午还打来电话,可他们还是没有借到钱所以也就没有去医院,没想到下午医院就把孩子从病房里抱了出去。

医院说是家长主动放弃治疗,家长说是因为拖欠医药费,事情的真相到底是什么?我们无从判断,但有一点是清楚的,那就是孩子被送出来之后躺在洗衣房的值班室里,就越来越没精神了。据接受孩子的董保云介绍,由于重病在身再加上值班室的条件太差,孩子越来越虚弱了。董保云说她不是孩子的直系亲属不敢随便处置,而邯郸市中心医院的医护人员放下孩子就走了,没有办法她只好赶紧和孩子的家人联系,可联系了一下午却怎么也联系不上,直到晚上22∶00才打通孩子父母的电话。

孩子的家在离成安县人民医院30多公里远的农村,交通并不方便,等孩子的家人赶到的时候,由于长达十几个小时没有得到救治,孩子已经不行了,在抱回家后的第三天,也就是2008年的4月26日孩子走了,结束了他仅仅34天的人生旅程。失去了孩子的小两口都只有20多岁,孩子是他们的梦想,这件小棉被是孩子的母亲怀孕的时候一针一线亲手缝制的,可她没想到梦想那么快就破灭了。她认为邯郸市中心医院作为一家公共医疗机构为了几百钱的欠费竟然不顾一个婴儿的死活,在未经婴儿家属同意的情况下擅自把孩子送出医院,医院应该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可医院并不这样认为。医院认为 这一切后果都是孩子家长放弃治疗造成的,他们也没有任何办法。

主持人:王教授,刚才我们看到这件事情到目前为止,双方各有说法,我们退一步想,假设医院如果说的是正确的,也就是说家长确实放弃治疗了,在这种情况下医院能否将孩子就直接放到洗衣房?

嘉宾:即使家长表示出放弃治疗,应该说医院仍然不能放弃治疗。按照我们国家《民法通则》的规定,监护人对被监护人所做出的这种意思表示,他只有说有利于监护人它才是有效的意思表示。虽然父母说了你不用救他(男婴)了,就让他这样自生自灭吧,但是这句话对医院而言,要清晰地意识到它在法律上是无效的,这个孩子他的生命受法律的保护。那么我们的医疗机构必须要按照《执业医师法》的规定,对他(男婴)进行有效的抢救,不能以任何理由来推诿他(男婴),更不能把他(男婴)放在一个没有人照顾、没有医疗环境的这样一个洗衣房中,如果因此而导致了这个孩子的死亡,实际上这已经不是一个简单的医疗事故问题了,这甚至于可能构成一种刑事责任的追究。

主持人:那我们再换一个角度,如果家长这方说的是对的,说自己并没有放弃这个孩子,而是因为医院看到家里穷拿不出钱给这个孩子治病而放弃对婴儿的治疗,那么如果是这种情况发生的话,这个事儿又会怎么来评价呢?

嘉宾:我觉得首先要界定这个孩子当时的状况,像本案中的这个情节,当时这个孩子的状况很可能是一种没有脱离危险,在这种情况下,医院一定要把他(男婴)进行一个有效的治疗照顾,我们《执业医师法》所规定的救治义务对于急危病症是一种强制缔约义务,不付费你也要先治,才能说你履行了我们《执业医师法》和《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对医院的这种要求。我们就退一万步讲,说这个孩子现在完全康复了,也不能简单地就把他“扔”到洗衣房,我们更有效的方式还是通过法律途径,如果父母确实表示出要放弃这个孩子的话,实际上他们的行为也构成一种遗弃,那么医院可以向公安机关报案,向法院提出要求监护人履行监护职责。 主持人:实际上听完你的分析之后,应该说无论是站在哪一方的说法作为医院来讲,将孩子放到洗衣房置之不理都是不对的,如果医院按照您说的按照自己的职责把这个孩子继续留下来救治的话,他(医院)这笔费用我们有没有什么样的办法能从根本上解决这样的问题?

嘉宾:应该说这种现象在现代社会上确实是医院最头疼的问题,一方面他觉得和自己的职业底线有冲突,另外一方面又觉得我如果救治了又没有人付费。我个人认为在这种情况下,我们医疗行业一定要恪守我们的职业底线,那就是“救死扶伤”。换句话说,对于急危病症医院有一种不可推卸的救治责任,但另外一方面,我们要找到一些渠道补偿我们这一块经济上的花费,一方面我们可以找政府,另外一个方面医院也可以通过社会的捐赠,就是医院可以向社会寻求救助。

主持人:我想这个案例会给我们留下很多的思考,在未来一方面政府要不断地努力完善相应的制度,加大医疗卫生体制改革的力度。而另外一方面,作为医疗机构也应当恪守自己的职业道德,肩负起救死扶伤的职责,当然社会的爱心也不可或缺,不过所有这一切都应该建立在一个更重要的基础之上,那就是这个社会上每一个人对生命的尊重。感谢您关注本期《今日说法》,明天同一时间《今日说法》再见。

今日说法案例篇4

[今日说法]本期话题:寻牛记

(2005年8月11日)

南京市的农民李老汉丢失了一头大黑牛,后来他看到邻村村民曹治本家刚捡的一头牛和自己丢失的一样。但是曹治本说这头牛是自己两个月前丢的,现在才找回来,因此拒绝将牛还给李老汉。无奈之下,李老汉将曹治本告上法庭,让他归还耕牛。

李老汉是南京江新州东宏村的农民,有一天李老汉家里唯一的一头大水牛走失了,这下可把他急坏了,因为李老汉就一直靠这头黑水牛给人耕田为生,而且他和这头黑水牛之间的感情还真不一般,所以李好汉费劲了心机四处寻找。

东宏村的村民都知道,李老汉平时爱惜牛可是出了名的,虽然这头牛不过两三千块钱,但李老汉每天都把它收拾得齐齐整整,利利落落的,平时连耕地都舍不得抽打一下。村里人开玩笑说李老汉爱牛赛过了爱老婆。现在牛丢了,李老汉能不着急吗?更何况李老汉平时还指着这头牛为村里人犁田耕地吃饭呢。

好在第二天一早,李老汉就在拴牛的江边寻到了牛的脚印。根据岸边牛的脚印,李老汉推测他家的大水牛一定是游到了江对岸。李老汉立刻跑到一江之隔的双闸村,逢人便问有没有见到他家的大黑牛。这时,有人告诉他当地村民曹治本家昨天得了一头牛。听说有人拣了一头牛,李老汉喜出望外,赶忙找到了曹治本的家里。

曹老汉说2个月前他家也丢了一头大黑牛,像李老汉一样他发疯地四处找牛,还在各村张贴了200多份寻牛启事,直到昨天牛才有了下落。有人在村口看到了他家的大黑牛,他才把牛牵回了家,这事全村人都可以作证。李老汉说,当时他很不甘心,就让曹治本带他看看那头牛,谁知当跪在地上的黑牛看到他后,竟然像见到熟人一样马上站了起来。李老汉认为这足以说明这头牛就是自己的。

李老汉去看牛时,牛到底有没有站起来现在谁也说不清了,但是两个养牛人之间以后的纠纷从此也就开始了。曹老汉不肯将牛交给李老汉,坚持这说牛就是自己丢的那头。回到家之后,李老汉越想越觉得曹老汉家那牛头就是自己家里走失的大黑牛,所以他就一趟一趟回去找曹老汉要牛,可是曹老汉每次都把李老头拒之门外。

无奈之下,李老汉向当地的电视台反应这件事,电视台记者一听这事也挺蹊跷,因此带上李老汉和他同村的几个村民去曹老汉家里看一看,说来也巧这半路上还就碰上了曹老汉。但是曹老汉不让李老汉看牛,转身想走,李老汉的老伴这下可急了。找牛归找牛,可不能伤了两家的和气。两家人找来了双闸派出所的民警来断个是非。

民警一来,双闸村的村民们都纷纷站出来为曹老汉作证,证明这牛就是曹家的。而李老汉的邻居也理直气壮地站出来证实牛就是李老汉家的。两村村民各执一词,李老汉继而向现场民警说出心中的一个疑惑:曹老汉曾经说他的牛丢了两个多月一直没找到,为什么偏偏李老汉丢牛的时候,曹家就找到了牛呢?天下哪有这么巧的事?

听了李老汉的话,曹老汉气不打一处来。难道他家刚巧在李老汉丢牛的日子找回了牛,也是他的错吗?而李老汉却说也不排除这种可能,因为他家的牛是水牛,水牛可是会游泳的。听了这句话曹老汉更火了,他说这那两天天气很冷,水牛不会下到冰冷的河水里游泳的。看着两个争得面红耳赤的养牛人,从没养过牛的派出所民警犯迷糊了,他们决定干脆让李老汉和曹老汉当众来个现场辩论,说说各家牛的特征,为了让辩论更具有公正性,他们还请来邻村80多岁的养牛专业户金老汉来当裁判。

首先,李老汉说自己的牛是四牙,曹老汉说牛是六牙,那么大黑牛到底是四颗牙还是六颗牙呢?公安民警和村民们把目光投向了裁判员金老汉。金老汉掰开了牛嘴仔细看了看,郑重地说,牛是四颗牙。见自己说对了一个,李老汉好像受到了鼓舞,他自告奋勇地说出了自家水牛的另一个非常隐秘的特征。李老汉说他家牛有三个乳房,却奇怪地长着四个乳头。对这个特征曹老汉又是怎么看的呢?曹老汉说自己平时闲着没事也不会观察牛的这些部位,所以他怎么可能知道这么隐秘的特征呢?而金老汉经过一番辨别后,证实了李老汉的说法。说对了两个特征,李老汉连日来悬着的心稍稍放松了下来,他又一口气举出了牛的另三个重要特征。但是令他沮丧的是,这些特征最终都被裁判员金老汉一一否定了。

双方举证结束后,两个养牛人又开始争论不休。曹老汉说,牛的5个特征老李只说对了2个,这不能证明牛就是他的。但是李老汉说他不可能将牛身上的所有特征都记得一清二楚。而现场的公安民警最终做出裁判,由于李老汉没有讲对牛所有的特征,因此不同意李老汉牵走曹老汉家的牛。

听到这个结果,李老汉和他的老伴神色黯然地回到了村里,一想起与自己朝夕相处了6年的大黑牛,李老汉伤心不已,他说他做梦都梦见黑牛回来了。尤其让李老汉难过的是,他觉得明明是自己的牛却拿不回来,还被对岸的人耻笑为赖牛,这让他这往后还怎么在村里人面前抬头啊?可是怎样才能证明自己呢?李老汉想到了给牛做DNA鉴定,他开始四处寻找几年前被他卖掉的牛爸爸和牛妈妈,但是都没有找到。

由于没有找到牛的直系亲属,给牛做DNA鉴定看来是不可能了。李老汉的心又冷了下来,他不知道自己和曹老汉之间的这场牛的纠争纷到底该如何解决。

2005年3月,李老汉一纸诉状把曹老汉告了,要求返还耕牛一头。2005年6月9日,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法院认为,李老汉作为原告所举出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牛就是他走失的牛,因此驳回了他的诉讼请求。

主持人:今天我们请到演播室的嘉宾是北京大学法学院的佟强教授。佟教授,李老汉举了那么多的证据,为什么最后法院没有采信?

佟强:实际上法院在判断这些证据的时候,涉及到法院对证据判断的规则问题,它要根据所谓逻辑推理,根据法官对整个问题的社会经验、生活经验合理地进行推论,然后做出正确的判断,哪一个证据更具有优势。这个案子反应出许多深层次的法律理论和法律实践问题。

主持人:现在一审已经判下来了,李老汉肯定还是不服,如果说他还想证明这头牛是自己的,有没有什么其他办法?

佟强:最好的办法就是DNA鉴定了,如果没有的话,他还是要把这些现有的证据进行组合。他应该向法院说明五个证据中哪个分量重,分量的轻重才是关键。比如这头牛有三个乳房,长了四乳头,这就是很关键的。

主持人:在哺乳动物当中,发生畸形的概率到底有多大?

佟强:如果是一个很普遍的现象,这个证据就不足以说明问题,如果这个概率很低,但是李老汉的牛恰恰符合条件,这就叫做证据的高度概然性,在这种情况下,法院应该比起其他的证据要更重视这些证据。

主持人:丢牛对于一个农民来讲且不说感情上的深厚,首先从他的生产生活上来讲都就会有很多不方便的地方,所以李老汉在本案当如此焦急地找牛就可以理解。但是李老汉不明白的是,为什么这个小事就解决不了呢?

佟强:我觉得这也恰恰是民事案件的特点,事情不大但是很难判。因为牛过去都是放养的,有时候的的确确能有走丢的问题,在这种情况下,他应该作为预防措施给牛做一些记号,这在很大程度上避免了将来的纠纷。提醒李老汉一下,做DNA鉴定也并非一定要找到这头大黑牛的亲属,牛留下的一些排泄物,牛毛等等都可以作为DNA鉴定的材料,但是要考虑一下是否经济。

主持人:实际上在日常生活当中,很多事情都可以成为证据,关键在于自己是否留意,或者自己是否有这样防范的意识能够搜集一些证据,避免今后纠纷的出现。在这里我们也希望李老汉能够尽快找回自己的大黑牛,别再着急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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