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司法鉴定程序5篇(完整)

时间:2023-08-24 11:45:06 来源:网友投稿

法院司法鉴定程序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令第107号《司法鉴定程序通则》已经7月18日司法部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月1日起施行。部长 吴爱英二七年八月七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法院司法鉴定程序5篇,供大家参考。

法院司法鉴定程序5篇

法院司法鉴定程序篇1

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令

第 107 号

《司法鉴定程序通则》已经7月18日司法部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月1日起施行。

部 长  吴爱英

二七年八月七日

法院司法鉴定程序篇2

为了帮助广大司法鉴定人尽快理解和掌握《司法鉴定程序通则》(修订版),6月3日 ,省司法厅举办了《司法鉴定程序通则》培训,培训采取视频会议的形式进行。 怀化市四方司法鉴定所机构负责人、司法鉴定人以及内勤人员在县司法局分会场收听收看了视频会。

培训由陈忆九教授主讲,陈忆九系上海市司法鉴定协会法医病理司法鉴定专业委员会主任、司法部司法鉴定科学技术研究所所长,参与了《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的修订工作。

怀化市四方司法鉴定所全员参加省司法厅《司法鉴定程序通则》培训

在会上,陈忆九教授领学了《司法鉴定程序通则》全文,并就其新旧《司法鉴定程序通则》修改部分逐条做了解读。他强调,新修订的《司法鉴定程序通则》以解决近年来司法鉴定执业活动中的突出问题为导向,按照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对司法鉴定工作的新部署,适应修改后的三大诉讼法对司法鉴定活动的新要求,主要在五个方面进行了修改:一是进一步优化司法鉴定程序;二是进一步健全司法鉴定防错纠错机制;三是进一步完善司法鉴定文书规范;四是进一步规范鉴定机构与诉讼当事人之间的关系;五是对鉴定人出庭作证作了规范。修订后的《司法鉴定程序通则》共六章50条,新增10条。

新《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的发布,进一步明确了司法鉴定机构和鉴定人的行为边界,为司法鉴定行业进一步规范有序发展奠定了坚实基础。

怀化市四方司法鉴定所是经湖南省司法厅依法审核、批准成立的具有法医临床、法医病理和法医毒物司法鉴定资格面向社会服务的司法鉴定机构,也是沅陵县唯一一家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医学司法鉴定机构。 在下一阶段,该所将新修订的《司法鉴定程序通则》作为近期司法鉴定人继续教育培训的重点内容,组织司法鉴定人进行学习和贯彻落实,特别是对新《司法鉴定程序通则》中的修改部分深刻领会,确保执业司法鉴定人深入理解和熟练掌握新《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的规定,加强司法鉴定监督管理,提升依法鉴定的自觉性。

法院司法鉴定程序篇3

法院指定司法鉴定

法院指定司法鉴定

云南省司法厅、高级人民法院、商务厅近日联合出台的《关于在诉讼活动中委托鉴定、拍卖工作的若干规定》,一改基层法院普遍采取的由案件承办部门或承办人员直接指定司法鉴定机构和拍卖机构的做法,在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副院长田成有看来,如同在法院的审判、执行工作与对外委托工作之间建立设了一道“隔离带”、“防火墙”。

据了解,若干规定共5章28条,从制定宗旨、制定依据、基本原则、对外委托工作的启动等方面,详尽规定了委托、鉴定、拍卖工作中,各部门、各环节的工作职责和要求。

云南省司法厅巡视员、省司法鉴定委员会主任周鹄昌向记者详细介绍了新规定的几大亮点。

开放式进入不设门槛。规定一改过去法院对司法鉴定机构和拍卖机构名册管理的方式,规定凡在司法行政机关编制的《国家司法鉴定人和司法鉴定机构名册》内的司法鉴定机构,均可接受法院的委托,开展司法鉴定工作,法院不再选录编制法院系统的名册,将对司法鉴定机构的管理权归还于司法行政管理部门统一行使。同时规定,为确保司法鉴定的质量,凡接受法院委托的专业机构,如不履行法定义务或违反相关规定,法院将向其主管机关发出司法建议书,经主管机关依法处罚并限期整改仍不合格的司法鉴定机构,全省各级法院均不再委托该机构从事相应的委托工作。

统一对外委托内设机构。明确全省各级人民法院的司法技术部门作为法院对外委托工作的办事机构,统一办理审判、执行工作中需要对外委托鉴定、检验、评估、审计、拍卖等工作。各级人民法院在审判和执行工作中,凡需要进行鉴定、评估、拍卖的,均统一交由法院的司法技术部门开展,实现了审判、执行工作与对外委托工作的分离。

取消法院确定委托机构权。委托机构的选择,采取当事人协商选择和随机选择相结合的方式。当事人协商选择是首选,双方达成一致的,以当事人选择的专业机构为准;当事人双方不能达成一致的,在名册中随机选择确定委托机构。

实行风险告知制度。规定在对外委托司法鉴定前,法院的司法技术部门应明确告知当事人因司法鉴定技术、提供材料的不足或市场因素,在司法鉴定中可能会出现的不利于当事人的情况,增强当事人可能面对不利鉴定结果的风险意识。

实行司法鉴定意见征求意见制度。规定对人民法院认为有必要的。司法鉴定,司法鉴定机构在出具正式司法鉴定意见书之前应出具征求意见稿,由法院司法技术部门及时送达当事人征求意见,当事人提出合法、合理异议的,受委托的司法鉴定机构应及时进行审查、核对,将司法鉴定工作中出现的遗漏和瑕疵消除在正式报告出具前。

强化内部监督机制。规定重大、疑难、复杂或争议较大案件委托事项,在进行机构选择时,法院的司法技术部门应报告该院纪检监察部门,由该院纪检监察部门派员到机构选择现场进行当场监督。通过这种方式,确保当事人机构选择权的实现,避免事后当事人因对机构选择的不满产生争议。

3家联手确保效力。由省法院、省司法厅、省商务厅联合出台的规定,不但是法院系统开展对外委托的规范性文件,也是司法鉴定机构和拍卖机构接受法院对外委托工作的规范性文件,形成了工作合力和良性机制,确保了委托、鉴定、拍卖工作中出现问题能得到及时、有效的解决。

建立联席会议制度。规定要求,各级法院、司法行政部门、商务部门应加强沟通,定期互通信息,依法履行监管职责,全力规范法院对外委托、鉴定、拍卖管理工作,确保司法公正。

相关背景

法院直接指定鉴定机构的弊病

由于鉴定机构的选择由人民法院确定,易使社会产生合理怀疑;少数审判人员和执行人员利用自行选择委托专业机构的权力,或干扰鉴定机构的鉴定工作,影响鉴定结果;或经不住某些机构拉拢、腐蚀,收受贿赂等;人民法院司法技术部门在司法行政机关编制的《国家司法鉴定人和司法鉴定机构名册》基础上另立名册,实行名册管理,在事实上形成对司法鉴定机构的双重管理,在管理中也出现了一些重复管理、不当管理的问题。

法院司法鉴定程序篇4

法院司法鉴定程序

法院司法鉴定程序

司-法-部有关部门负责人对重新制定的《通则》进行了解读。

这位负责人说,重新制定《通则》,主要是为规范司法鉴定的实施程序,保障司法鉴定的质量。《通则》是司法鉴定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相配套的一部基础性的重要规章,对司法鉴定活动具有重要作用。

与试行的《通则》相比 新《通则》具有更高效力等级

谈及重新制定的《通则》与过去的《司法鉴定程序通则(试行)》有何不同时,这位负责人认为,有三大不同。

首先是立法依据不同。在底开始的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中,司法鉴定体制改革是其中的一项重要任务。《决定》的颁布,除明确了对司法鉴定工作的管理法制、司法鉴定人和司法鉴定机构的准入条件及程序外,同时已对进行司法鉴定活动应遵循的原则、相关要求及监督举措也作出了相应的规定。原《通则》虽然在规范面向社会服务的司法鉴定业务活动中发挥过重要作用,但有些内容与《决定》的规定和当前的需要已不相适应。

其次是内容有较大调整和补充。重新制定《通则》,一方面,保留了原《通则》中继续教育的内容,同时又注意总结吸收多年来司法鉴定实践中积累和形成的具有普遍适用意义的好办法、好经验;另一方面,针对与《决定》不适应的地方和鉴定实践中存在的突出问题,依据《决定》的规定,在充分调研论证的基础上,对许多内容作了调整和补充。《通则》自20形成初稿后,先后多次征求中央和地方有关部门的意见,征求司法鉴定人及有关专家的意见,同时通过“中国司法鉴定网”向社会广泛征求意见。

再次是适用范围和效力不同。《通则》明确规定了进行司法鉴定活动时应当遵循的方式、方法、步骤以及相关的规则和标准,明确规定了《通则》(白话文★)的适用范围。今后,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进行各类司法鉴定活动时,都须自觉遵循《通则》的规定。对违反《通则》的行为,新《通则》分别从司法鉴定机构、司法鉴定行业组织和司法行政机关的层面赋予了相应的处分权限。

“原《通则》以规范性文件试行,新《通则》以正式规章的形式颁发,具有更高的效力等级。”这位负责人说。

明确委托鉴定形式要求 规定司法鉴定时限

据介绍,《通则》设总则、司法鉴定的委托与受理、司法鉴定的实施、司法鉴定文书的出具、附则,共5章40条。《通则》遵循司法鉴定活动的内在规律,按照司法鉴定活动的工作流程,对司法鉴定的委托与受理、司法鉴定的实施、司法鉴定应遵循采用的技术标准和技术规范、司法鉴定程序的特殊规定等作出了明确规定。

关于司法鉴定的委托与受理。司法鉴定的委托与受理,是进行鉴定活动的第一个环节,也是进行司法鉴定活动的前提条件。为了确保司法鉴定活动依法规范进行,《通则》第二章明确规定了委托鉴定的形式和要求,规定了司法鉴定机构受理鉴定的条件和不予受理的情形,明确了委托人和受委托的司法鉴定机构双方的"权利义务。

关于司法鉴定的时限要求。为了满足诉讼活动尤其是审判工作的需要,《通则》规定了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在受理鉴定委托和实施鉴定时应当遵守的时限。同时,考虑到司法鉴定活动的规律和特点,《通则》还对司法鉴定活动中遇到疑难、复杂和特殊的鉴定事项,确需延长审查期限和鉴定时间等特殊情形,作出了相应规定。

关于司法鉴定适用的技术标准和技术规范。严格遵守和采用统一的技术标准和技术规范,是鉴定意见科学、准确的重要保障,也是解决多头鉴定、重复鉴定的重要举措之一。从我国当前司法鉴定领域制定技术标准和技术规范的现状出发,根据行业惯例,《通则》规定了司法鉴定人进行鉴定时应当遵守和采用的技术标准和技术规范的层级结构和先后顺序。

关于司法鉴定程序的特殊规定。为保证司法鉴定程序的公正、合理,《通则》除对司法鉴定实施过程作出一般性的规定外,还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对检查女性或未成年人身体、进行法医精神病鉴定或者进行尸体解剖、现场提取检材等特殊情形作出了专门规定,既体现了鉴定程序的公正性,又加强了委托人对鉴定过程的监督。同时,为了及时应对重大突发公共事件,适应跨学科、跨地域、跨行业鉴定的需要,《通则》也对相关制度安排作出了规定。

法院司法鉴定程序篇5

4月24日,市局组织新修订的《司法鉴定程序通则》培训,专门邀请司法部司法鉴定管理处郑振玉处长为全市21家司法鉴定机构300余名执业鉴定人进行辅导。市局王善坤副局长主持会议。

郑振玉是修订《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的主要成员,培训中对涉及到司法鉴定执业活动中有关条款的适用问题进行了全面深刻解读,并针对司法鉴定机构负责人的现场提问,结合有关案例答疑解难。

会上,王善坤副局长要求全市司法鉴定机构认真组织学习新修订的《司法鉴定程序通则》,尽快适应新法规,完善司法鉴定程序,努力为司法机关提供客观公正的司法鉴定意见,进一步提高全市司法鉴定水平。

5月6日,山东省司法厅在济南举办了《司法鉴定程序通则》培训班,特邀司法部相关专家对新修订准则的修订原因和过程进行了说明,并对新旧通则的变化进行了详细的解读。厅党委副书记、副厅长、马灵喜同志出席了开班仪式并讲话。

这次培训,是学习贯彻修订后《司法鉴定通则》的一项重要举措,对进一步规范司法鉴定执业行为,提升司法鉴定质量,推动司法鉴定事业健康有序发展有着重要的意义。各地市分管局长、科长,协会主要负责人和部分机构负责人80余人参加了培训,部分各地市机构做了交流发言。

培训班肯定了近年来全省司法鉴定工作取得的成绩,分析了面临的形势任务,对下一步做好全系统司法鉴定工作特别是贯彻落实好新修订《通则》提出了明确要求,指出要明确重点,狠抓落实,努力提高司法鉴定管理工作水平。一是要重点加强业务学习,全省各级管理干部要以学习《通则》为契机,将司法鉴定机关业务学习列入日程,深入学,细致学,广泛学,熟悉管理对象,把握管理重点,摸清管理规律,用好管理手段,争取做管理工作的行家里手。二是要深入开展调查研究。切实转变工作作风,经常深入开展调查研究,全面掌握本地司法鉴定工作情况、困难问题,不断增强工作的主动性、预见性和实效性。三要切实加强监督管理。要把司法鉴定管理工作摆上重要位置,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切实加强管理机构建设和管理职能落实,努力提高管理者的素质。四要突出抓好廉洁从政。要以纪检部门处理各类违纪案件为鉴,用好手中的权力。要切实增强规矩意识、纪律意识和风险意识,严格依法办事,依程序办事。要正确处理与管理对象的关系,对于鉴定机构和鉴定人,既要在工作上热情服务,严格管理,又要在交往上清清白白,把握好分寸、守得住底线。

培训强调,要夯实基础,规范执业,积极推动司法鉴定事业创新发展。要树立法治理念,严格执行司法鉴定实施程序和技术规范,确保司法鉴定活动的每一个环节都合法合规,确保每一个鉴定案件都经得起实践的检验。要增强诚信意识,着重加强司法鉴定诚信服务长效机制建设。要按照省厅统一部署,积极参加“我执业、我诚信”承诺活动,努力在全行业营造“以诚信执业为荣”的良好风气。要加强自身建设,进一步加大投入,提升仪器设备配置标准,引进高水平鉴定人员,不断改善鉴定机构资质条件。要按照人员、业务、财务等管理内容,分门别类地建立完善内部管理制度并抓好落实。

[司法鉴定程序通则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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