创业板业务专区使用协议

时间:2024-02-28 13:51:03 来源:网友投稿

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创业板业务专区使用协议,供大家参考。

创业板业务专区使用协议

  深圳证券交易所 创 业板 业务专区使用协议

 深圳证券交易所

 上市公司 业务专区使用协议

 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或“甲方”)创业板业务专区(以下简称“业务专区”)是深交所与创业板上市公司或拟上市公司(以下简称“上市公司”或“乙方”)进行业务办理及业务交流的网上业务平台,包括发行上市和信息披露业务办理,法律法规、业务通知、业务指南的发布以及诚信档案的公布,监管函件的发送,网上论坛的提供等项内容。其中“发行上市业务”子专区和“信息披露业务”子专区是上市公司办理发行上市、信息披露文件的申请、提交、接受审核反馈和确认刊登等业务的子专区。

 为确保网上业务安全顺利进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规范双方的行为,现就业务专区使用相关事宜达成以下协议:

  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或“甲方”)创业板业务专区(以下简称“业务专区”)是深交所与创业板上市公司或拟上市公司(以下简称“上市公司”或“乙方”)进行业务办理及业务交流的网上业务平台,包括发行上市和信息披露业务办理,法律法规、业务通知、业务指南的发布以及诚信档案的公布,监管函件的发送,网上论坛的提供等项内容。其中“发行上市业务”子专区和“信息披露业务”子专区是上市公司办理发行上市、信息披露文件的申请、提交、

 接受审核反馈和确认刊登等业务的子专区。

 为确保网上业务安全顺利进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规范双方的行为,现就业务专区使用相关事宜达成以下协议:

 一、上市公司的权利和义务 (一)

 上市公司有权依照本协议的规定使用业务专区进行业务办理和业务交流。

 (二)

 上市公司使用业务专区,应当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本所的有关要求,不得利用业务专区复制、制造和传播危害国家安全、妨碍社会治安和淫秽色情的信息,不得利用业务专区从事危害他人信息系统和网络安全、侵法他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三)

 上市公司应当保证通过业务专区向深交所提交的发行上市、信息披露文件的电子文件,包括申请文件、董事会决议公告、监事会公告、股东大会公告等,其内容应与对应的纸质原件完全一致。

 (四)

 上市公司应当将带有相关机构、个人署名或签章的备查文件(如相关决议、中介机构报告、合同、协议或批文等),通过业务专区或者传真的方式向深交所报送,并保证该电子文档或传真件的内容与原件完全一致。

 (五)

 上市公司应当妥善保管进入业务专区所需的密码或“深圳证券交易所数字证书”(以下简称“数字证书”)。密码或数字证书仅限上市公司自身使用,不得采取转让、出借等任何方式许可他人使用。数字证书或密码如遗失或泄漏,应及时告知深交所进行注销。任何人使用上市公司的密码或数字证书在业务专区中的操作行为均视同上市公司自身的行为,上市公司应当承担由此种操作行为所直接或间接导致的一切法律责任。

 (六)

 上市公司应当保证发行上市和信息披露文件的真实、准确

 和完整,并及时通过业务专区向信息披露指定报纸和指定网站(以下简称“指定媒体”)传递信息披露文件。因网络原因或其他原因无法传递的,上市公司应及时与深交所及指定媒体联系并采取适当方式传递有关文件。

 (七)

 上市公司应当积极配合深交所对业务专区进行的维护、升级及测试等相关工作,上市公司发现业务专区存在技术或安全问题,或者其他需要改进的地方,应及时通知深交所相关人员。

 二、 深交所的权利和义务 (一)

 深交所可根据业务需要,适时调整业务专区的内容、功能及用户权限。

 (二)深交所应当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保证所发布的信息内容合法。

 (三)深交所通过业务专区向上市公司发送监管函件,视同已向上市公司送达。

 (四)深交所承担业务专区的日常运行管理及系统维护工作,适时对业务专区进行优化及升级,不断改进业务专区的网络安全性和使用的方便性,保证为业务专区用户提供良好的服务。

 (五)因系统维护或升级等原因需暂停业务专区使用的,深交所应当事先通知上市公司。

 (六)深交所应当对上市公司使用业务专区提供技术指导,必要时对有关人员进行技术培训。

 三、免责条款 因不可抗力、意外事故、技术故障或其他非深交所所能控制的异常情况导致业务专区相关系统部分或全部不能正常运行,且深交所已采取相应措施,由此给上市公司造成的任何直接或间接损失,深交所

 不承担法律责任。

 四、附则 (一)

 本协议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

 (二)

 本协议自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盖章后生效。

 (三)

 深交所保留对本协议的解释权。

 (四)

 与本协议有关或因执行本协议所产生的争议,双方应首先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可将该项争议提交华南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进行仲裁。仲裁裁决为最终裁决,对双方均具有法律约束力。

  甲方:深圳证券交易所

  乙方: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

 签署日期:

  签署日期:

推荐访问:创业板 协议 业务 创业板业务专区使用协议 创业板业务专区使用协议 创业板协议怎么开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