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家庭教育促进法草案(10篇)

时间:2024-09-01 18:51:01 来源:网友投稿

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家庭教育促进法草案篇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家庭教育促进法草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家庭教育促进法过程资料

  家庭教育对于培养下一代的良好品德和健康成长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为了进一步规范和促进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家庭教育,国家制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家庭教育促进法》。本文将从法律的制定过程、法律的主要内容以及实施情况等方面进行讨论。

  一、法律的制定过程

  《中华人民共和国家庭教育促进法》的制定借鉴了广泛的民意和意见。在制定这部法律之前,国家进行了广泛的调研和征求意见,以确保法律的科学性和实效性。相关部门还与专家学者进行了深入研讨,从法律学、心理学、教育学等多个角度出发,形成了法律的初步草案。此后,草案经过多次修改和讨论,在各方的共同努力下最终通过,并于某年某月某日正式生效。

  二、法律的主要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家庭教育促进法》主要包括如下几个方面的内容:

  1.家庭教育的定义和目标:法律明确了家庭教育的定义,即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对未成年子女进行的教育活动。同时,法律明确了家庭教育的目标,即培养良好的道德品质、积极的人生态度以及健康的心理和身体。

  2.家庭教育的权利与义务:法律规定了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的权利与义务。父母有权对子女进行家庭教育,并有权选择教育方式和手

  段。同时,父母也有责任为子女提供必要的生活和教育条件,并且承担起教育未成年子女的责任。

  3.政府的支持与监督:法律要求政府加大对家庭教育的支持与监督力度。政府应当建立健全相关的政策和制度,为家庭教育提供必要的支持和帮助。同时,政府还要加强对家庭教育的监督,确保家庭教育的质量和效果。

  4.教育资源的共享与利用:法律鼓励各方共享和利用教育资源,提高家庭教育的水平。教育部门应当加强对家庭教育的指导和培训,提供相关的资源和信息。社会力量也要积极参与家庭教育,提供志愿服务和专业帮助。

  三、法律的实施情况

  《中华人民共和国家庭教育促进法》自实施以来,取得了显著的成效。首先,法律的实施使得家庭教育得到了更加规范和重视。家长们对于家庭教育的责任和义务有了更加清晰的认识,教育水平和教育方式也得到了提高。其次,政府加大了对家庭教育的支持与监督力度。政府不仅加大了对家庭教育的宣传和推广力度,还投入了更多的资源和资金用于家庭教育工作。此外,社会各界也积极响应法律的号召,提供了更多的家庭教育服务和资源。

  然而,法律的实施也存在一些问题和挑战。首先,家庭教育仍然存在一些乱象和困扰。部分家长对于家庭教育的认识不足,忽视了教育的重要性,甚至有些家长存在虐待和忽视子女的现象。其次,家庭教

  育的质量和效果还有待提高。家庭教育的方式和方法需要不断创新和改进,以更好地满足孩子的成长需求。

  综上所述,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教育促进法的制定和实施对于促进家庭教育的发展和完善起到了积极的推动作用。尽管还存在一些问题,但我们相信通过各方的努力,家庭教育将会走上一个更加健康和有序的轨道,为培养更多优秀的中国人才做出贡献。

篇三:中华人民共和国家庭教育促进法草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家庭教育促进法》的参考文献格式

  《中华人民共和国家庭教育促进法》参考文献格式

  引言

  在当今社会,家庭教育对儿童成长和发展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作为家庭教育的法律保障,国家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家庭教育促进法》,该法案的实施对于倡导良好的家庭教育环境、保护未成年人权益、促进家庭和睦和谐起着重要的作用。本文将从不同的角度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家庭教育促进法》进行评估和解读,以帮助读者更深入地理解相关内容。

  一、概述《中华人民共和国家庭教育促进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家庭教育促进法》是我国大陆的一项重要法律文件,于2001年7月14日由通过并于10月1日起正式实施,旨在促进良好家庭教育的开展,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该法案具体规定了家庭教育的内容、家长的责任和义务、未成年人的权益保护等方面的内容,对于维护社会和谐、促进未成年人全面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二、评估《中华人民共和国家庭教育促进法》的深度和广度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家庭教育促进法》的深度评估

  该法案的深度主要体现在对家庭教育的全面覆盖和立法的严谨性上。

  该法案涵盖了从婴幼儿到未成年人的全芳龄段,对家庭教育的内容、方式和重要性进行了系统规定,具有很高的深度。立法过程中,政府和相关部门进行了广泛调研和征求意见,确保法案的严密性和实用性,体现了立法的深度和专业性。

  2.《中华人民共和国家庭教育促进法》的广度评估

  该法案的广度主要表现在对家庭教育内容的全面涉及和对不同社会群体的考虑上。法案内容涉及了家庭教育的各个方面,包括教育方式、家长责任、未成年人权益保护等,具有较高的广度。法案在制定过程中充分考虑了城乡居民、不同经济条件家庭以及少数民族家庭的实际情况,充分体现了对不同社会群体的关注和考虑。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家庭教育促进法》的总结与回顾

  综合评估来看,《中华人民共和国家庭教育促进法》在深度和广度上均具备较高的水平。法案的实施有助于倡导良好的家庭教育环境,保护未成年人的权益,促进家庭和睦和谐。但在实际执行中还存在一些问题,需要我们进一步深化理解,并不断完善相关细则和执行措施,以更好地发挥法案的作用。

  个人观点和理解

  作为一项法律文件,《中华人民共和国家庭教育促进法》的出台是社会进步的体现,有助于引导家庭关系更加和谐稳定,保障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但我们也需要认识到法律的权威并不总是能完全保证其有

  效执行,需要我们在社会实践中不断地推动家庭教育的健康发展,为孩子们营造更好的成长环境。

  结语

  通过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家庭教育促进法》深度和广度的评估和个人理解,我们更深入地了解了这一法律文件的重要性和实施情况。我们也明白了法律只是社会进步的一部分,我们每个人都有责任和义务来推动家庭教育的健康发展,让孩子们在和谐稳定的家庭环境中茁壮成长。

  参考文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家庭教育促进法》

  -我国人大网(在今后的学习和实践中,我们应该进一步关注《中华人民共和国家庭教育促进法》的执行情况,并努力推动家庭教育的健康发展。《中华人民共和国家庭教育促进法》是一项重要的法律文件,旨在促进良好的家庭教育环境和保护未成年人的权益。然而,在实际执行中,我们也应该意识到该法律的权威并不总能完全保证其有效执行。我们每个人都有责任和义务来推动家庭教育的健康发展,为孩子们营造更好的成长环境。

  家庭教育对儿童成长和发展至关重要。家庭是孩子们最主要的教育场

  所,良好的家庭教育环境对孩子的身心健康和综合素养都具有重要影响。然而,在现代社会,随着科技的发展和社会变革,许多家庭教育出现了新的问题和挑战,比如家庭成员之间的沟通不足、家庭关系的矛盾等。需要加强对家庭教育的关注和指导,以保障孩子们的健康成长。

  家庭教育的健康发展需要全社会的共同努力。家庭教育不仅仅是家长的责任,也需要学校、社会组织、政府等各方共同参与。学校可以加强家校合作,提供家庭教育指导和支持;社会组织可以组织家庭教育活动,为家长提供相关服务和培训;政府可以加强对家庭教育的管理和监督,制定相关政策和措施,保障未成年人的权益。

  家庭教育的健康发展也需要家庭成员之间的互相理解和支持。家长需要关心和尊重孩子的个性和需求,给予他们足够的呵护和关爱;孩子也需要尊重和理解家长的付出和期望,积极参与家庭事务,学会承担责任。

  在实际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家庭教育促进法》过程中,我们也应该不断改进和完善相关细则和执行措施,以更好地发挥法案的作用。可以加强对家庭教育的宣传和教育,提高家长的家庭教育意识和能力;建立健全的家庭教育指导机制,为家庭提供相应的沟通和支持服务;加强对家庭教育环境的监测和评估,发现并解决相关问题。

  家庭教育的推进需要全社会的共同努力和关注。《中华人民共和国家庭教育促进法》的出台是社会进步的体现,但在实际执行中还存在一些问题,需要我们进一步深化理解,并不断完善相关细则和执行措施。只有这样,才能更好地倡导良好的家庭教育环境,保护未成年人的权益,促进家庭和睦和谐。

篇四:中华人民共和国家庭教育促进法草案

  

  《家庭教育法(草案)》出台!这3点家长必须要注意!

  家庭教育不仅关乎每个家庭的幸福,还关乎国家社会的安定。

  1月20日,倍受瞩目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家庭教育法(草案)》正式提请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审议。

  01“家庭教育法草案”划重点

  草案明确,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是家庭教育的第一责任人,并规定了政府、村(居)民委员会、学校、其他有关社会公共机构等不同主体在促进家庭教育方面的责任和义务。

  01家庭教育不得有任何形式家庭暴力

  草案提出,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在实施家庭教育过程中,不得对未成年人有性别、身体状况等歧视,不得有任何形式的家庭暴力,不得胁迫、引诱、教唆、纵容、利用未成年人从事违反法律法规和社会公德的活动。

  02离异不得怠于履行家庭教育责任

  草案提出,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有对未成年人实施家庭教育的权

  利和义务。未成年人的父母分居或者离异的,任何一方不得拒绝或者怠于履行实施家庭教育的责任,但被人民法院裁判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或者被中止探望的除外。

  03必要时国家对家庭教育进行干预

  家庭教育不仅仅是家庭内部事务,也事关公共福祉。

  草案提出,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是实施家庭教育的责任主体。政府、学校、社会为家庭教育提供支持,促进家庭教育。必要时,国家对家庭教育进行干预。

  草案明确了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干预家庭教育的情形和主要措施,并对强制家庭教育指导的实施作出规定。

  在家庭教育上,父母需要明确:未成年人的父母或其他监护人是实施家庭教育的责任主体;政府、学校、社会只是为家庭教育提供支持,促进家庭教育。

  02立法不能解决家庭教育的所有问题

  家庭教育同样需要“教育”

  立法不能解决家庭教育的所有问题,家庭教育同样需要“教育”。

  过去中国家长接受的教育和训练很少,这是家庭教育体系的一大缺失。

  全国妇联家庭教育状况调查显示,50%的家长不知道用什么方法教育孩子;部分家长对孩子生而不养、养而不教、教而无方;多数父母存在不同程度的养育焦虑和“重智轻德、重知轻能、重养轻教”的现象;很多家长过度娇惯、放任,让青少年违法犯罪案件呈上升趋势,且向低龄化发展。

  这源于家长缺少为人父母的第一课,同时也反映出,专业的家庭教育指导成为大批家长们的迫切需求。

  政府及社会力量积极探索如何开展家庭教育指导

  近年来,为解决这一问题,政府及社会力量都进行了积极探索。家委会、家长学校、家长课堂、购买服务等形式方兴未艾,政府、家庭、学校、社会联动的家庭教育工作体系在一些地方初步形成。

  例如,江苏省日前出台《关于加强与改进中小学幼儿园家庭教育指导工作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明确学校提供家庭教育指

  导的重点内容,要求中小学每学期组织1至2次家庭教育指导和实践活动,幼儿园每学期至少组织2次家庭教育指导和2次亲子实践活动,学校提供家庭教育指导服务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但存在的一个问题是,专业家庭教育指导师供不应求,家庭教育指导仍基本依赖学校教师的状况,让教师面临着种种挑战与新的负担,成为提升家庭教育质量提升亟待解决的问题。

篇五:中华人民共和国家庭教育促进法草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家庭教育促进法施行

  最近,中国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家庭教育促进法》,旨在加强家庭教育的管理和监督,提高儿童青少年的教育质量。这是一项具有深远意义的法律,下面我们来分步骤探讨一下。

  第一步:制定背景和目的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家庭教育促进法》的目的是促进家庭教育的发展,提高家庭教育的质量,加强家庭教育的管理和监督,保护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随着社会的发展,家庭教育在儿童青少年教育中占据着越来越重要的地位。但是,目前在实践中出现了一些问题,比如一些家长忽视了家庭教育的重要性,甚至把孩子放任自流,造成孩子的不良行为和成长障碍。因此,这个法律的制定是必要的。

  第二步:内容概述

  根据这个法律,家庭教育应该遵循以下原则:爱护、关心、尊重未成年人的意愿和意见,引导、帮助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不使用身体、心理惩罚的方式;认真履行监护、教育职责,维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严格管理和监督未成年人的上网行为,保护未成年人的个人隐私等。

  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家庭教育促进法》还指出了违反法律规定的监护人或者家长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并规定了一些教育、宣传和监管措施,如加强家庭教育相关的培训、宣传等。

  第三步:措施要点

  这部法律强调全社会都应当参与家庭教育,比如学校、社会组织、媒体等都应该加强家庭教育的引导和宣传,并建立配套的相关机制来对家庭进行指导和监管。

  同时,这部法律还规定了家长应该承担的具体职责,如保障孩子的健康、安全和实现学习等方面的基本权益;提供有益的家庭教育环境,将家庭教育质量保证在良好的层面;指导和教育孩子,引导孩子正确看待人生、价值观和态度,建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

  第四步:法律的意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家庭教育促进法》的制定是对家庭教育的一次全面细致的规范和管理,它的颁布实际上是在加强未成年人保护法的补充。这个法律明确表示对于未成年人的教育关系到一个国家或者一个民族的未来,同时也是未成年人实现好自己人生的关键。因此,这个法律的出台不仅仅是制定一个新的法律,更是在国家政策层面上重视家庭教育并开始进行管理与规范,希望可以引导家庭有效的提高孩子的教育质量,培养出一批健康快乐的未成年人。

  总之,随着《中华人民共和国家庭教育促进法》的正式施行,我们相信未来的家庭教育将更好的适应社会需要,更加深入人心,帮助未来一代健康成长。

篇六:中华人民共和国家庭教育促进法草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家庭教育促进法》简介

  1.概述

  家庭教育一直被认为是孩子成长过程中至关重要的一环。它不仅仅是父母对子女的一种教导和培养,更是对孩子人格和价值观的塑造。近年来,随着社会变迁和家庭结构的多样化,家庭教育的重要性日益凸显。正因如此,《中华人民共和国家庭教育促进法》的颁布成为了一件备受瞩目的大事。

  2.法律基础

  《中华人民共和国家庭教育促进法》是我国政府为促进良好家庭教育而制定的法律法规。它于2016年1月开始实施,旨在规范和促进家庭教育的健康发展。这部法律从法律层面上确立了家庭教育的地位和作用,为加强家庭教育提供了依据和保障。

  3.主要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家庭教育促进法》主要包括以下几方面内容:法律明确规定了父母对子女的监护、教养、教育和保护的责任;法律规定了学校、社会组织等单位对家庭教育的支持和帮助;法律还对不履行监护、教养、教育和保护责任的人进行了惩处。通过这些内容的规定,法律在一定程度上保障了孩子在家庭中接受到良好的教育和成长环境。

  4.个人观点

  在我看来,《中华人民共和国家庭教育促进法》的颁布是非常必要和积极的。家庭教育作为孩子成长过程中最早、最重要的一环,其质量的好坏直接关系到孩子的身心健康和全面发展。有了这部法律的保障,父母更加有责任和义务去关爱和教育孩子,社会也将更加重视和支持家庭教育的开展。当然,法律本身只是一个依据和保障,真正关键的在于每个家庭成员都能够认识到家庭教育的重要性,积极主动地去提高自己的教育水平和教育能力。

  5.总结

  在本文中,我们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家庭教育促进法》进行了简要概述,介绍了其法律基础、主要内容和个人观点。通过这部法律的实施,我们相信能够为我国家庭教育的健康发展提供有力的保障。希望每个家庭都能够认真对待家庭教育,让孩子在温馨、健康的家庭环境中茁壮成长。家庭教育在一个国家的发展中扮演着非常重要的角色。它不仅影响着个人的成长和发展,更关系着整个社会的稳定和繁荣。家庭教育的促进法必须要得到全社会的高度重视和支持。在这方面,我国政府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家庭教育促进法》无疑是一项重要的举措,但也需要不断完善和加强。

  家庭教育促进法的实施需要有相应的宣传和教育工作。许多家长可能不清楚家庭教育的重要性和方法,而孩子成长的环境也受制于家长的教育水平和意识。政府可以通过各种渠道,如学校、社区、媒体等,向家长普及家庭教育知识和技巧,提高他们的教育意识和水平。也可

  以加强对未成年人的教育,让他们了解自己的权利和需要,并在家庭教育方面发挥更加积极的作用。

  家庭教育促进法的实施需要有相应的监督和评估机制。孩子的成长环境和家庭教育质量是不能仅仅依靠法律规定和家长自觉来保障的。政府可以建立相关部门或者机构,对家庭教育进行定期的监督和评估,发现问题及时督促改进,并对那些不履行监护、教养、教育和保护责任的人进行相应的惩处。也可以通过家庭教育的考核来激励和指导家庭教育的提高,推动其良性发展。

  家庭教育促进法的实施需要有相应的支持和帮助政策。在现代社会,家庭的压力和困难是不容忽视的,这对家庭教育也是一个挑战。政府可以通过推出相关的支持政策,如为家庭提供更好的教育资源、建立相关的沟通和服务机构、提供家庭教育课程等,来帮助家庭更好地开展教育工作,克服困难,提高教育质量。

  家庭教育促进法是一项很好的举措,它为家庭教育的开展提供了重要的法律保障和依据。但要想真正实现促进家庭教育的目标,我们需要在法律外加强配套的宣传教育、监督评估和支持帮助等方面,形成合力,共同推动家庭教育的健康发展。希望在全社会的共同努力下,每个孩子都能在温馨、健康的家庭环境中茁壮成长,成为对社会有益的人才。

篇七:中华人民共和国家庭教育促进法草案

  

  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家庭教育法(草案)》的说明

  文章属性

  【公布机关】全国人大常委会,全国人大常委会,全国人大常委会

  【公布日期】2021.01.20?

  【分

  类】立法草案及其说明

  正文

  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家庭教育法(草案)》的说明

  ——2021年1月20日在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上

  全国人大社会建设委员会主任委员

  何毅亭

  委员长、各位副委员长、秘书长、各位委员:

  我受全国人大社会建设委员会委托,作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家庭教育法(草案)》的说明。

  一、制定家庭教育法的必要性和立法过程

  家庭教育是教育的开端,关乎未成年人的终身发展和家庭的幸福安宁,也关乎国家发展、民族进步、社会和谐稳定。重视家庭教育是中华民族的优良传统。党的十八大以来,习近平总书记站在培养担当民族复兴大任时代新人的高度,向全党全社会发出了注重家庭、注重家教、注重家风的动员令,并就家庭教育作出一系列重要论述,强调“家庭是人生的第一所学校,家长是孩子的第一任老师,要给孩子讲好‘人生第一课’,帮助扣好人生第一粒扣子”“家长要时时处处给孩子做榜样,用正确行动、正确思想、正确方法教育引导孩子”“要在家庭中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党的十九大明确指出,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要从家庭做起、从娃娃抓起。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明确要求构建覆盖城乡的家庭教育指导服务体系,注重发挥家庭家教家风在基层社会治理中的重要作用。党的十九届五中全会进一步提出要加强家庭、家教、家风建设,健全学校家庭社会协同育人机制。这些都为发展家庭教育指明了正确方向、提供了基本遵循。

  实践中,随着我国社会转型速度加快,传统的家庭结构和功能发生深刻变化,家庭教育存在的问题日益凸显:监护缺失、家庭教育缺位导致部分农村留守未成年人受到伤害的极端事件屡有发生;不少父母缺乏正确的成才观,“重智轻德”“重身体健康、轻心理健康”的倾向广泛存在;很多父母表示不知道用什么方法教育孩子,有的甚至将殴打虐待作为家庭教育方式。上述这些问题,影响了许多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一些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严重侵害,引发社会广泛关注。十三届全国人大二次、三次会议上,先后有368名全国人大代表提出相关议案12件,要求启动家庭教育立法、推进家庭教育工作。

  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贯彻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积极回应社会关切,将家庭教育立法列入常委会立法规划和2020年度立法工作计划,并明确由全国人大社会建设委员会承担牵头起草工作。社会建设委员会自2018年起,在进行未成年人保护法和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修改工作的过程中,即对家庭教育立法进行统筹考虑,提请常委会审议的这两部法律修订草案,已对家庭教育作出原则规定、为其留出相

  应接口。2020年以来,社会建设委员会在全国妇联提交的草案建议稿的基础上,进行了深入的调查研究,多次与党中央和国务院有关部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全国妇联等有关方面沟通协调、交换意见;通过向全国3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书面征求意见、开展实地调研、委托地方调研、召开专家座谈会等方式,广泛听取各方面意见。经过认真总结实践经验、充分研究论证,形成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家庭教育法(草案)》。

  二、家庭教育法起草的指导思想和总体思路

  (一)指导思想

  本法起草的指导思想是: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家庭教育的重要论述,坚持从国情实际出发,着力完善家庭教育工作体制机制,夯实家庭教育责任,构建家庭教育服务体系,强化家庭教育支持,为促进家庭教育发展提供法治保障。

  (二)总体思路

  家庭教育不仅仅是家庭内部的事务,也事关公共福祉。对于家庭教育,既要充分尊重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的自主性,也要有效发挥政府、学校和社会的促进作用,必要时进行国家干预,从而加强家庭教育的价值引领和教育功能,促进未成年人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基于以上考虑,本法起草的总体思路是:

  1.贯穿立德树人主线。家庭教育涉及很多方面,但最重要的是品德教育,是如何做人的教育。无论是实施家庭教育还是为家庭教育提供服务,都应牢牢把握立德树人根本任务,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贯穿其中,确保家庭教育的正确方向。

  2.突出问题导向。当前家庭教育领域存在诸多问题,比较突出的有:(1)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家庭教育主体责任意识不强,对未成年人生而不养、养而不教、教而不当的现象不同程度存在;(2)家庭教育工作的体制机制不完善,主责机构不明确,部门责任不清晰,各方面合力不够,影响了家庭教育工作的实际效果;(3)家庭教育服务机构发育不健全、发展不规范,服务水平有待提高;(4)对于家庭教育实施已经明显出现问题的情况,有关方面缺乏明确、有效的干预手段。本法着力制定和完善相关制度和措施,对这些问题作出积极回应。

  3.及时总结实践经验。近年来,全国家庭教育工作取得了很大进展,国家出台了《关于指导推进家庭教育的五年规划(2016—2020年)》《全国家庭教育指导大纲(修订)》等一系列政策文件;8个省(直辖市)出台了家庭教育地方性法规;各地在家庭教育工作中探索形成了一些好的经验做法。本法认真总结各地的实践成果,同时分析借鉴域外的有益经验,将行之有效的做法及时上升为法律,更好地保障家庭教育事业的发展。

  4.注重法律之间的和谐统一。我国多部现行法律包含与家庭教育有关的内容,民法典、教育法、未成年人保护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反家庭暴力法等法律对实施家庭教育有原则性规定,但对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如何实施家庭教育、有关方面如何开展家庭教育服务等并无明确规定。本法力图做到与上述法律有效对接,对这些问题作出具体规范;对其他法律中已有明确规定的内容,本法中只作衔接性规定。

  三、草案的主要内容

  草案文本包括总则、家庭教育实施、家庭教育促进、家庭教育干预、法律责任、附则,共六章52条。主要内容是:

  第一章“总则”。本章对立法目的、家庭教育的定义、家庭教育的根本任务、家庭教育法律关系、家庭教育工作基本原则作出规定,明确了政府推进家庭教育工作的领导体制、工作机制和保障措施,以及司法机关、人民团体和其他有关社会组织的职责等内容。

  第二章“家庭教育实施”。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是家庭教育的第一责任人。本章明确了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实施家庭教育的法定责任,对其提高家庭教育能力、营造良好家庭环境提出要求,并按照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培养孩子好思想、好品行、好习惯的指示要求,对家庭教育的内容和方法作出指引和规定。

  第三章“家庭教育促进”。实现家庭教育服务有效供给,是当前家庭教育工作中迫切需要通过立法加以规范和保障的。本章明确了政府、村(居)民委员会、学校、其他有关社会公共机构等不同主体在促进家庭教育方面的责任和义务,对家庭教育服务机构的设立和管理等作出规定。

  第四章“家庭教育干预”。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拒绝或者怠于履行家庭教育责任、实施家庭教育不当,导致未成年人行为出现偏差或者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时,已经意味着家庭教育实施出现了严重问题,应当予以必要的干预。本章赋予学校、村(居)民委员会、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的所在单位批评教育和督促的权力,明确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干预家庭教育的情形和主要措施,并对强制家庭教育指导的实施作出具体规定。

  第五章“法律责任”。为达到本法的立法目的,既要有倡导性、引领性规范,也需要有强制性规范。本章重点对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负有家庭教育工作职责的政府部门或机构、学校、家庭教育服务机构违反本法规定的有关情形,规定了法律责任,同时设计了兜底的法律责任条款。

  第六章“附则”。规定家庭教育法的施行时间。

  《中华人民共和国家庭教育法(草案)》和以上说明是否妥当,请审议。

篇八:中华人民共和国家庭教育促进法草案

  

  中国家庭教育促进法

  近年来,儿童教育问题越来越受到公众的关注,很多人都在呼吁立法保护孩子的权益。中国政府也看到了这个问题,并于2019年正式出台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家庭教育促进法(草案)》。这个法案意在保护儿童的健康成长,规范家庭教育行为,促进家庭教育与学校教育互补。

  这个法案首先明确了对儿童的保护。其中规定,父母及其法定监护人应当尊重儿童的人格尊严和自由意志,为其提供必需的抚养、保健、教育和生命成长条件。同时,禁止家庭成员对儿童实施家庭暴力、虐待、遗弃等侵害行为,对于侵害儿童利益的行为将依法惩处。

  其次,这个法案还强调了家庭教育与学校教育的互补性。为了保障儿童的全面发展,推动家庭教育与学校教育的有机衔接,法案规定义务教育阶段的学生应在学校获得必要的学业能力和综合素质教育,同时家庭教育应当充满爱与责任,注重培养儿童的性格、道德、艺术、体育、劳动等综合素质。

  除此之外,这个法案还规定了家庭教育的指导原则和方法。其中强调了与孩子真心沟通,尊重孩子的意愿,注重启发孩子的思维和创造力等原则,并提出了一些具体建议,如:家长应该早期介入,关注儿童的行为和情绪表现;注重培养儿童的自理能力和社交能力等。

  总的来说,《中华人民共和国家庭教育促进法(草案)》的出台,对于保障儿童的权益、促进家庭教育与学校教育的互补发展具有重要意义。这个法案的签署和执行,需要全社会的共同努力,只有在全体人民的共同呵护下,才能让孩子们健康快乐地成长。

篇九:中华人民共和国家庭教育促进法草案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家庭教育促进法(草案三次审议稿)》修改意见的报告

  文章属性

  【公布机关】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宪法和法律委员会

  【公布日期】2021.10.22?

  【分

  类】审议意见

  正文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关于

  《中华人民共和国家庭教育促进法(草案三次审议稿)》修改意见的报告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本次常委会会议于10月20日上午对家庭教育促进法草案三次审议稿进行了分组审议。普遍认为,草案已经比较成熟,建议进一步修改后,提请本次常委会会议表决通过。同时,有些常委会组成人员和列席人员还提出了一些修改意见。宪法和法律委员会于10月20日下午召开会议,逐条研究了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对草案进行了审议。社会建设委员会、全国妇联有关负责同志列席了会议。宪法和法律委员会认为,草案是可行的,同时,提出以下修改意见:

  一、有的常委委员提出,习近平总书记强调把家风建设作为领导干部作风建设的重要内容,应当将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精神落实到家庭教育中。宪法和法律委

  员会经研究,建议增加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应当带头树立良好家风,履行家庭教育责任。”

  二、有的常委委员建议,进一步落实中央有关进一步加强家庭家教家风建设的文件精神,树立家长的责任意识。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将草案三次审议稿第十四条第一款修改为:“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树立家庭是第一个课堂、家长是第一任老师的责任意识,承担对未成年人实施家庭教育的主体责任,用正确思想、方法和行为教育未成年人养成良好思想、品行和习惯。”

  三、草案三次审议稿第十六条规定了家庭教育的内容。有的常委委员建议,进一步充实相关内容,增加促进心理健康、树立正确成才观、培养自理能力、开展防诈骗安全教育等方面的规定。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采纳这一意见,并作相应修改完善。

  经与有关方面研究,建议将本法的施行时间确定为2022年1月1日。

  此外,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还对草案三次审议稿作了一些文字修改。

  草案修改稿已按上述意见作了修改,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建议本次常委会会议审议通过。

  草案修改稿和以上报告是否妥当,请审议。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宪法和法律委员会

  2021年10月22日

篇十:中华人民共和国家庭教育促进法草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家庭教育促进法

  (2021年10月23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

  目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家庭责任

  第三章

  国家支持

  第四章

  社会协同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发扬中华民族重视家庭教育的优良传统,引导全社会注重家庭、家教、家风,增进家庭幸福与社会和谐,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制定本法。

  第二条

  本法所称家庭教育,是指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为促进未成年人全面健康成长,对其实施的道德品质、身体素质、生活技能、文化修养、行为习惯等方面的培育、引导和影响。

  第三条

  家庭教育以立德树人为根本任务,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中华民族优秀传统文化、革命文化、社会主义先进文化,促进未成年人健康成长。

  第四条

  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负责实施家庭教育。

  国家和社会为家庭教育提供指导、支持和服务。

  国家工作人员应当带头树立良好家风,履行家庭教育责任。

  第五条

  家庭教育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一)尊重未成年人身心发展规律和个体差异;

  (二)尊重未成年人人格尊严,保护未成年人隐私权和个人信息,保障未成年人合法权益;

  (三)遵循家庭教育特点,贯彻科学的家庭教育理念和方法;

  (四)家庭教育、学校教育、社会教育紧密结合、协调一致;

  (五)结合实际情况采取灵活多样的措施。

  第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指导家庭教育工作,建立健全家庭学校社会协同育人机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妇女儿童工作的机构,组织、协调、指导、督促有关部门做好家庭教育工作。

  教育行政部门、妇女联合会统筹协调社会资源,协同推进覆盖城乡的家庭教育指导服务体系建设,并按照职责分工承担家庭教育工作的日常事务。

  县级以上精神文明建设部门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民政、司法行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文化和旅游、卫生健康、市场监督管理、广播电视、体育、新闻出版、网信等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家庭教育工作。

  第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家庭教育工作专项规划,将家庭教育指导服务纳入城乡公共服务体系和政府购买服务目录,将相关经费列入财政预算,鼓励和支持以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提供家庭教育指导。

  第八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发挥职能作用,配合同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建立家庭教育工作联动机制,共同做好家庭教育工作。

  第九条

  工会、共产主义青年团、残疾人联合会、科学技术协会、关心下一代工作委员会以及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等应当结合自身工作,积极开展家庭教育工作,为家庭教育提供社会支持。

  第十条

  国家鼓励和支持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及个人依法开展公益性家庭教育服务活动。

  第十一条

  国家鼓励开展家庭教育研究,鼓励高等学校开设家庭教育专业课程,支持师范院校和有条件的高等学校加强家庭教育学科建设,培养家庭教育服务专业人才,开展家庭教育服务人员培训。

  第十二条

  国家鼓励和支持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为家庭教育事业进行捐赠或者提供志愿服务,对符合条件的,依法给予税收优惠。

  国家对在家庭教育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组织和个人,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第十三条

  每年5月15日国际家庭日所在周为全国家庭教育宣传周。

  第二章

  家庭责任

  第十四条

  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树立家庭是第一个课堂、家长是第一任老师的责任意识,承担对未成年人实施家庭教育的主体责任,用正确思想、方法和行为教育未成年人养成良好思想、品行和习惯。

  共同生活的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其他家庭成员应当协助和配合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实施家庭教育。

  第十五条

  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及其他家庭成员应当注重家庭建设,培育积极健康的家庭文化,树立和传承优良家风,弘扬中华民族家庭美

  德,共同构建文明、和睦的家庭关系,为未成年人健康成长营造良好的家庭环境。

  第十六条

  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针对不同年龄段未成年人的身心发展特点,以下列内容为指引,开展家庭教育:

  (一)教育未成年人爱党、爱国、爱人民、爱集体、爱社会主义,树立维护国家统一的观念,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培养家国情怀;

  (二)教育未成年人崇德向善、尊老爱幼、热爱家庭、勤俭节约、团结互助、诚信友爱、遵纪守法,培养其良好社会公德、家庭美德、个人品德意识和法治意识;

  (三)帮助未成年人树立正确的成才观,引导其培养广泛兴趣爱好、健康审美追求和良好学习习惯,增强科学探索精神、创新意识和能力;

  (四)保证未成年人营养均衡、科学运动、睡眠充足、身心愉悦,引导其养成良好生活习惯和行为习惯,促进其身心健康发展;

  (五)关注未成年人心理健康,教导其珍爱生命,对其进行交通出行、健康上网和防欺凌、防溺水、防诈骗、防拐卖、防性侵等方面的安全知识教育,帮助其掌握安全知识和技能,增强其自我保护的意识和能力;

  (六)帮助未成年人树立正确的劳动观念,参加力所能及的劳动,提高生活自理能力和独立生活能力,养成吃苦耐劳的优秀品格和热爱劳动的良好习惯。

  第十七条

  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实施家庭教育,应当关注未成年人的生理、心理、智力发展状况,尊重其参与相关家庭事务和发表意见的权利,合理运用以下方式方法:

  (一)亲自养育,加强亲子陪伴;

  (二)共同参与,发挥父母双方的作用;

  (三)相机而教,寓教于日常生活之中;

  (四)潜移默化,言传与身教相结合;

  (五)严慈相济,关心爱护与严格要求并重;

  (六)尊重差异,根据年龄和个性特点进行科学引导;

  (七)平等交流,予以尊重、理解和鼓励;

  (八)相互促进,父母与子女共同成长;

  (九)其他有益于未成年人全面发展、健康成长的方式方法。

  第十八条

  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树立正确的家庭教育理念,自觉学习家庭教育知识,在孕期和未成年人进入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幼儿园、中小学校等重要时段进行有针对性的学习,掌握科学的家庭教育方法,提高家庭教育的能力。

  第十九条

  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与中小学校、幼儿园、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社区密切配合,积极参加其提供的公益性家庭教育指导和实践活动,共同促进未成年人健康成长。

  第二十条

  未成年人的父母分居或者离异的,应当相互配合履行家庭教育责任,任何一方不得拒绝或者怠于履行;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不得阻碍另一方实施家庭教育。

  第二十一条

  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依法委托他人代为照护未成年人的,应当与被委托人、未成年人保持联系,定期了解未成年人学习、生活情况和心理状况,与被委托人共同履行家庭教育责任。

  第二十二条

  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合理安排未成年人学习、休息、娱乐和体育锻炼的时间,避免加重未成年人学习负担,预防未成年人沉迷网络。

  第二十三条

  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得因性别、身体状况、智力等歧视未成年人,不得实施家庭暴力,不得胁迫、引诱、教唆、纵容、利用未成年人从事违反法律法规和社会公德的活动。

  第三章

  国家支持

  第二十四条

  国务院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制定、修订并及时颁布全国家庭教育指导大纲。

  省级人民政府或者有条件的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编写或者采用适合当地实际的家庭教育指导读本,制定相应的家庭教育指导服务工作规范和评估规范。

  第二十五条

  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统筹建设家庭教育信息化共享服务平台,开设公益性网上家长学校和网络课程,开通服务热线,提供线上家庭教育指导服务。

  第二十六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监督管理,减轻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作业负担和校外培训负担,畅通学校家庭沟通渠道,推进学校教育和家庭教育相互配合。

  第二十七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组织建立家庭教育指导服务专业队伍,加强对专业人员的培养,鼓励社会工作者、志愿者参与家庭教育指导服务工作。

  第二十八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和需要,通过多种途径和方式确定家庭教育指导机构。

  家庭教育指导机构对辖区内社区家长学校、学校家长学校及其他家庭教育指导服务站点进行指导,同时开展家庭教育研究、服务人员队伍建设和培训、公共服务产品研发。

  第二十九条

  家庭教育指导机构应当及时向有需求的家庭提供服务。

  对于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履行家庭教育责任存在一定困难的家庭,家庭教育指导机构应当根据具体情况,与相关部门协作配合,提供有针对性的服务。

  第三十条

  设区的市、县、乡级人民政府应当结合当地实际采取措施,对留守未成年人和困境未成年人家庭建档立卡,提供生活帮扶、创业就业支持等关爱服务,为留守未成年人和困境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实施家庭教育创造条件。

  教育行政部门、妇女联合会应当采取有针对性的措施,为留守未成年人和困境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实施家庭教育提供服务,引导其积极关注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状况、加强亲情关爱。

  第三十一条

  家庭教育指导机构开展家庭教育指导服务活动,不得组织或者变相组织营利性教育培训。

  第三十二条

  婚姻登记机构和收养登记机构应当通过现场咨询辅导、播放宣传教育片等形式,向办理婚姻登记、收养登记的当事人宣传家庭教育知识,提供家庭教育指导。

  第三十三条

  儿童福利机构、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应当对本机构安排的寄养家庭、接受救助保护的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提供家庭教育指导。

  第三十四条

  人民法院在审理离婚案件时,应当对有未成年子女的夫妻双方提供家庭教育指导。

  第三十五条

  妇女联合会发挥妇女在弘扬中华民族家庭美德、树立良好家风等方面的独特作用,宣传普及家庭教育知识,通过家庭教育指导机构、社区家长学校、文明家庭建设等多种渠道组织开展家庭教育实践活动,提供家庭教育指导服务。

  第三十六条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可以依法设立非营利性家庭教育服务机构。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可以采取政府补贴、奖励激励、购买服务等扶持措施,培育家庭教育服务机构。

  教育、民政、卫生健康、市场监督管理等有关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对家庭教育服务机构及从业人员进行指导和监督。

  第三十七条

  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群团组织、社会组织应当将家风建设纳入单位文化建设,支持职工参加相关的家庭教育服务活动。

  文明城市、文明村镇、文明单位、文明社区、文明校园和文明家庭等创建活动,应当将家庭教育情况作为重要内容。

  第四章

  社会协同

  第三十八条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可以依托城乡社区公共服务设施,设立社区家长学校等家庭教育指导服务站点,配合家庭教育指导机构组织面向

  居民、村民的家庭教育知识宣传,为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提供家庭教育指导服务。

  第三十九条

  中小学校、幼儿园应当将家庭教育指导服务纳入工作计划,作为教师业务培训的内容。

  第四十条

  中小学校、幼儿园可以采取建立家长学校等方式,针对不同年龄段未成年人的特点,定期组织公益性家庭教育指导服务和实践活动,并及时联系、督促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参加。

  第四十一条

  中小学校、幼儿园应当根据家长的需求,邀请有关人员传授家庭教育理念、知识和方法,组织开展家庭教育指导服务和实践活动,促进家庭与学校共同教育。

  第四十二条

  具备条件的中小学校、幼儿园应当在教育行政部门的指导下,为家庭教育指导服务站点开展公益性家庭教育指导服务活动提供支持。

  第四十三条

  中小学校发现未成年学生严重违反校规校纪的,应当及时制止、管教,告知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并为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提供有针对性的家庭教育指导服务;发现未成年学生有不良行为或者严重不良行为的,按照有关法律规定处理。

  第四十四条

  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早期教育服务机构应当为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提供科学养育指导等家庭教育指导服务。

  第四十五条

  医疗保健机构在开展婚前保健、孕产期保健、儿童保健、预防接种等服务时,应当对有关成年人、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开展科学养育知识和婴幼儿早期发展的宣传和指导。

  第四十六条

  图书馆、博物馆、文化馆、纪念馆、美术馆、科技馆、体育场馆、青少年宫、儿童活动中心等公共文化服务机构和爱国主义教育基地每年应当定期开展公益性家庭教育宣传、家庭教育指导服务和实践活动,开发家庭教育类公共文化服务产品。

  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等新闻媒体应当宣传正确的家庭教育知识,传播科学的家庭教育理念和方法,营造重视家庭教育的良好社会氛围。

  第四十七条

  家庭教育服务机构应当加强自律管理,制定家庭教育服务规范,组织从业人员培训,提高从业人员的业务素质和能力。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八条

  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妇女联合会,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所在单位,以及中小学校、幼儿园等有关密切接触未成年人的单位,发现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拒绝、怠于履行家庭教育责任,或者非法阻碍其他监护人实施家庭教育的,应当予以批评教育、劝诫制止,必要时督促其接受家庭教育指导。

  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依法委托他人代为照护未成年人,有关单位发现被委托人不依法履行家庭教育责任的,适用前款规定。

  第四十九条

  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在办理案件过程中,发现未成年人存在严重不良行为或者实施犯罪行为,或者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正确实施家庭教育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根据情况对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予以训诫,并可以责令其接受家庭教育指导。

  第五十条

  负有家庭教育工作职责的政府部门、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机关或者主管单位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予以处分:

  (一)不履行家庭教育工作职责;

  (二)截留、挤占、挪用或者虚报、冒领家庭教育工作经费;

  (三)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或者徇私舞弊的情形。

  第五十一条

  家庭教育指导机构、中小学校、幼儿园、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早期教育服务机构违反本法规定,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家庭教育指导服务职责的,由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予以处分。

  第五十二条

  家庭教育服务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由主管部门责令停业整顿、吊销营业执照或者撤销登记:

  (一)未依法办理设立手续;

  (二)从事超出许可业务范围的行为或作虚假、引人误解宣传,产生不良后果;

  (三)侵犯未成年人及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合法权益。

  第五十三条

  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在家庭教育过程中对未成年人实施家庭暴力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等法律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第五十四条

  违反本法规定,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五十五条

  本法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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